针对矛盾问题,法官先后向许某和某建设工程公司释明:“案涉《机械租赁合同》系出租人与许某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,内容合法有效,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。许某作为合同承租人,负有依约支付租赁费的法定义务,应就欠付租赁费向出租人承担清偿责任。”“虽公司非案涉租赁合同当事人,依法不受合同权利义务约束,但公司与许某之间存在工程分包合同关系,公司可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。”
在做好释法工作基础上,法官从双方合作基础、案件诉讼成本、执行产生的法律后果等角度出发,引导双方认识调解优势,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:许某向努某支付机械租赁费33419元,此款于2025年7月30日前支付16710元,余款于2025年8月30日前支付;如许某未按期支付,由某建筑工程公司代为支付,款项从某建筑工程公司应退还案涉项目履约保证金中扣除;努某放弃关于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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